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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空地税收法案

本页提供了有关《Washington州修订法典》第84.34章(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RCW 84.34)和《Washington州行政法典》第458-30章(Washington Administrative Code, WAC 458-30)中所载之Open Space Taxation Act(《空地税收法案》)的一般信息。本信息仅代表发布时的最新信息。请注意,后续法律变更可能会取代某些信息或使之无效。

什么是《空地税收法案》?

1970年颁布的《空地税收法案》允许地产所有者按照当前用途,而非最高和最佳用途对其空地、农场和农业用地以及用材林地进行估值。 

该法案规定,以实现国家最高利益为目的,需维护、保留、保护并以其他方式续存足够的空地,以生产粮食、纤维和森林作物,并且确保人民能够使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自然风景,从而保障国家及其公民的经济和社会福祉。

《空地法案》涵盖哪些类型的土地? 

法律明确了三种符合当前用途分类的土地类型: 

1.空地

一般而言,此类土地是指保留其当前用途可以带来公共利益的土地,例如保护土壤或水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历史遗址、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带来休闲娱乐机会。它还包括“农场和农业保护用地”,即过去曾经用于农业用途且未来极有可能回归农业用途的土地。有关此类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一:空地

附录一:分类-空地

根据RCW 84.34.010 (1) ,空地可按照以下任何一种进行定义: 

A.    根据任何市或县所采用的官方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划分为空地的任何土地。 
B.    任何维持其利用现状即可达到以下目的的土地区域:

  • 保护和改善自然或景观资源。 
  • 保护水流或水资源。 
  • 促进土壤、湿地、海滩或潮汐沼泽的保护。(作为批准空地分类的条件,立法机构不可要求公众进入经分类用于加强湿地保护目的的土地。) 
  • 提升社区公园、森林、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庇护所或其他空地对于公众的价值。 
  • 提升娱乐性。
  • 保护历史遗迹。 
  • 维护高速公路、公路以及街道或风景名胜沿线的视觉效果。 
  • 在市区至少保留一英亩的自然状态土地,并在满足批准空地分类的立法机构合理要求的条件下,对公众开放。 

C.    符合“农场和农业保护用地”定义的任何土地,意为:

  • 之前归属于农场和农业分类的土地,如今不再符合标准,且重新分类为空地。
  • “传统农田”,未进行分类,尚未彻底用于农业用途以外的用途,且极有可能回归商业性农业用途。 

申请流程:空地申请必须提交至县立法机构 (County Legislative Authority, CLA) 。CLA通常由县政委员或县议会组成(视各县情况而定);县级建制地区通常由市县代表共同组成。有时,CLA会指示社区发展部门审核申请、勘察土地,并就申请是予以批准还是拒绝提出建议。

公开听证:除非申请用地已纳入综合土地利用规划,否则将进行公开听证,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布通知。如果申请用地已纳入任何市或县采用的综合规划,则将按照处理修订版综合规划的方式来处理申请。 

批准或拒绝:CLA必须在收到申请后六个月内批准或拒绝申请。授权机构在决定是否应批准或拒绝分类或重新分类的申请时,可将维持该地产的当前用途所带来的公共福利纳入考量。可能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地役权。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CLA将准备一份《空地协议》。该协议将包含所有批准条件,概述已分类土地的用途,并明确规定任何会导致批准撤销的行为。CLA须在批准之日起五 (5) 个日历日内将协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协议。如果申请人接受该协议,则必须在收到协议后30天内签署并将其返回给CLA。 

批准或拒绝空地申请是立法机构之决定,只有武断且反复无常的行动需要进行审查。只能向提交申请的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在从CLA收到土地分类通知后10日内,评估员将该通知提交给县审计员,以便于在规定的地点,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记录不动产的国家税收留置权。 

估价:如果空地所在县已采用公共利益评级系统,则将根据该评级系统的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评级系统,则每英亩价值不得低于该县已分类农场和农业用地的最低每英亩价值。 

公共利益评级系统 (PBRS) :如果县立法机构已针对空地分类建立了公共利益评级系统 (public benefit rating system, PBRS),则评级系统中包含的标准将决定申请土地的资格和估价。 

如果某县创建或调整PBRS,则需根据新的PBRS对已分类的空地进行评级。不再符合分类资格的土地不会从该分类中移除,但将根据PBRS对其进行评级。土地所有者在收到根据PBRS确定的新估值后30天内,可要求撤除土地分类状态,无需缴纳附加税、利息和罚金。 
 

2.农场和农业用地

此类土地是指专门用于商业性农业用途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能够证明其通过在已分类土地上种植农产品来实现现金收入,从而获得经济利润的持续意图。面积不足20英亩的农业经营也须满足一定的最低收入要求。符合条件的收入来源因已分类土地的总面积而异。有关此类别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二:农场和农业.

附录二: 分类-农场和农业

根据RCW 84.34.010 (2) ,农场和农业用地可按照以下任何一种进行定义: 

A.    面积达到20英亩的单块土地,或者总面积达到20英亩的多块相连土地,且满足以下条件:

  • 出于商业目的,主要用于畜牧业或农产品生产。
  • 加入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联邦保护区计划 (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 CRP) 或其后续计划。 
  • 依据WAC 458-30确定的其他商业性农业活动。 

B.    任何五英亩(含)以上20英亩以下的地块, 主要用于农业用途,且产生的总收入相当于:

  • 若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申请分类,则在申请之日前五个日历年中,有三年达到每年每英亩$100或以上。 
  • 若在1993年1月1日及之后申请分类,则在申请之日前五个日历年中,有三年达到每年每英亩$200或以上。 

C.    任何五英亩(含)以上20英亩以下的地块,主要用于农业用途,并且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有望收获农作物:

  • 七年,并在本日历年或上一日历年为生产此类农作物,按照每英亩不少于$100进行了有依据的投资。
  • 十五年,符合短伐期硬木生长周期,并在本日历年或上一日历年为生产此类农作物,按照每英亩不少于$100进行了有依据的投资。 

D.    对于五英亩(含)以上20英亩以下的地块,“农业用途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 捐赠给非营利食品银行和食物供应计划的农产品的批发价值。
  • 农产品的批发价值,这些农产品出售给获准采收其所购农产品的个人,前提是这些农产品种植于同一块土地。 

E.    任何面积不足五英亩的地块,主要用于农业用途,且产生的总收入为: 

  • 若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申请分类,则在申请之日前五个日历年中,有三年达到每年$1000或以上。 
  • 若在1993年1月1日及之后申请分类,则在申请之日前五个日历年中,有三年达到每年$1500或以上。 

F.    “农场和农业用地”还包括以下任意一种: 

  • 农业目的相配套的附带用途,包括湿地保护,前提是此类用途所占面积不超过已分类土地的20%。 
  • 生产、加工或销售农产品所必需的附属物所在土地,此类附属物与生产农产品的土地共存。 
  • 任何一英亩到五英亩的不相连地块,属于农场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 
  • 员工住房或农场经营者/所有者的主要居所所在的土地,前提是住房或居所的使用与已分类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可分割,住房或居所位于已分类土地上或与已分类土地相邻,且已分类土地面积达到20英亩。 
  • 主要用于马术相关收费活动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马厩、训练、骑行、诊所、教学、表演或放牧等区域。 
  • 主要用于商业园艺用途的土地,包括在容器中种植幼苗、树木、灌木、藤蔓、水果、蔬菜、花卉、药草和其他植物(无论是否在构筑物 之下)。有关此类用途的其他标准,请参考RCW 84.34.020 (2) (h) 。

申请流程:农场和农业用地分类申请需提交给县评估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评估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土地使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农作物的产量、销售收据、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相关收入和支出数据,以及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批准或拒绝:除非评估员在申请提交后次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否则申请将视为已批准。土地所有者可就评估员的拒绝决定向土地所在县的公平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不晚于裁定当年的7月1日,或拒绝通知寄出后30日内,或县立法机构通过的最长60日时限内(以较晚者为准) 向委员会提出。 

估价:评估员在确定农场和农业用地当前使用价值时,考量了该地区种植主要农作物的可比较土地在不少于五年内的平均收入或产量。收入或产量为“净现金租金”,实现资本化的方式为:以农场或农业用地抵押担保的长期贷款所实行的“利率”加上房产税组成部分。 

咨询委员会:县立法机构必须任命一个由五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代表县内积极活跃的农业社区。该委员会将为评估员提供咨询服务,以执行Department of Revenue(税务局)为评估空地、农场和农业用地以及用材林地所制定的评估准则。 

3.用材林地
第三类土地是指面积达到五英亩的土地,专门用于商业目的的木材种植和采伐。有关此类别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三:III.

附录三: 分类-木材

根据RCW 84.34.020 (3) ,用材林地定义如下: 

任何面积达到五英亩的地块,或者总面积达到五英亩的多个相连地块,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木材种植和采伐。用材林地仅指土地,不包括住宅。该术语包含与种植和采伐木材用地配套的附带用途土地,但用于此类附带用途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0%。 

还包括生产、加工或销售木材产品所必需的附属物所在土地,此类附属物与生产木材产品的土地共存。 

某些县可能没有实施用材林地分类。自2014年通过了Senate Bill 6180(参议院法案6180)后,各县可以选择根据RCW 84.33的规定,将其用材林地分类并入指定林地计划中。如需确定您所在县是否提供用材林地分类服务,可联系县评估员或访问税务局网站:www.dor.wa.gov。

申请流程:用材林地分类或重新分类申请需向县立法机构 (CLA) 提出。CLA通常由县政委员或县议会组成(视各县情况而定);县级建制地区通常由市县代表共同组成。申请或出售/转让用材林地时需提交一份木材管理计划,并签署一份延续通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信息包括森林管理、再种植、防火、病虫害防治、杂草防除等,以及支持种植和采伐商业用木材的经验和活动总结。

公开听证:除非申请用地已纳入综合土地利用规划,否则将进行公开听证,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布通知。如果申请用地已纳入任何市或县采用的综合规划,则将按照处理修订版综合规划的方式来处理申请。 

批准或拒绝:CLA必须在收到申请后六个月内批准或拒绝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CLA将准备一份《空地协议》。该协议将包含所有批准条件、已分类土地的用途以及任何会导致批准撤销的行为。CLA须在批准之日起五 (5) 个日历日内将协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协议。如果申请人接受该协议,则必须在收到协议后30天内签署并将其返回给CLA。 

批准或拒绝用材林地申请是立法机构之决定,只有武断且反复无常的行动需要进行审查。只能向提交申请的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在从授予机构收到土地分类通知后10日内,评估员将该通知提交给县审计员,以便于在规定的地点,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记录不动产的国家税收留置权。 

估价:根据税务局编制的附表 (RCW 84.33) 对用材林地进行估价。税务局每年对用材林地价值进行调整和认证,以供县评估员编制评估卷时使用。评估员根据土地分等和可操作性类别来确定地产的用材林地价值。

某些县可能没有实施用材林地分类。自2014年通过了参议院法案6180后,各县可以选择根据RCW 84.33的规定,将其用材林地分类并入指定林地计划中。 

由谁申请? 

所有者或合同买方可申请进行当前用途评估。但是,所有所有者或合同买方必须签署分类申请,以及任何由此产生的协议。 

何时可以申请? 

可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任何时间申请分类。如果获批,当前用途评估将于提交申请次年1月1日开始生效。例如,2026年收到的申请将于2027年获准进行现行用途评估,而这将影响2028年的应缴纳税款。

从何处获取申请表? 

三种空地类型的申请表均可从县评估员办公室获取。空地和用材林地分类的申请表也可通过县立法机构获取。 

是否需支付申请费? 

市或县立法机构可自行决定为每项申请设立手续费。该费用必须合理涵盖处理申请所产生的成本,通常包括审批文件的登记费。 

分类会对地产价值产生怎样的影响? 

评估员必须为每一块已分类的土地确定两种价值。第一种为土地在未分类状态下所赋予的价值。通常称为“公平市价”。第二种为基于土地当前用途(而非最高和最佳用途)而确定的当前使用价值。房产税是根据已分类土地的当前用途价值来进行评估的。

分类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土地持续保持其分类状态,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 所有者要求撤除分类状态。
  • 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批准条件。
  • 地块转让给免缴房产税的实体。
  • 地块转让给未签署Notice of Continuance(《延续通知》)的新的所有者。 

撤除分类状态后,应缴纳哪些税款? 

除非撤除分类符合RCW 84.34.108 (6) 中列出的例外情况之一,否则撤除分类状态需缴纳附加税、利息和罚金。 

  • 附加税的金额等于作为已分类土地所缴纳税与地产作为未分类土地应缴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撤除当年的税款将根据撤除日期按比例计算,空地和用材林地撤除需缴纳过去七年的税款,农场和农业用地撤除需缴纳过去四年的税款。 
  • 利息按拖欠房产税的相同利率收取,从附加税本可免息缴纳之日起计算,直到支付之日为止。 
  • 罚金的金额等于附加税和利息之和的20%。土地分类满10年后,所有者可以申请撤销分类,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缴纳罚金。 

如果已分类土地被出售或转让会发生什么? 

如果已分类土地被出售或转让,则卖方或转让方在出售时有责任承担附加税、利息和罚金,除非新所有者签署不动产消费税宣誓书所附或所示的《延续通知》。在未签署《延续通知》或未缴纳附加税、利息和罚金的情况下,县审计员不得接受任何已分类土地的转让文书。评估员判断土地是否具有继续保持分类的资格。

如果评估员撤除了我的土地的分类状态,我是否可以上诉? 

可以,所有者可在不晚于裁定当年的7月1日,或在评估员寄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县立法机构通过的最长 60日时限内(以较晚者为准),就撤除分类状态向县公平委员会提出上诉。

土地能否重新分类为不同的当前用途类别? 

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请对土地用途进行重新分类,但需符合各种分类的所有适用条件。在撤销原有的用途分类后,重新分类可能需要缴纳附加税、利息和罚金。某些重新分类无需缴纳税款、利息和罚金,具体如下: 

  • 农场和农业用地–可重新分类为用材林地或空地(或根据RCW 84.33分类为指定的林地)。
  • 用材林地–可重新分类为农场和农业用地或空地(或根据RCW 84.33分类为指定的林地)。
  • 空地农场农业保护用地–如果之前曾经分类为农场和农业用地,则可重新分类为此类别。

重新分类申请的处理方式与初次分类的批准方式相同。县评估员负责审批所有农场和农业用地的申请,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其符合新用途分类资格的信息。县立法机构负责审批所有用材林地和空地(包括农场和农业保护用地)的申请。

法律和规则 

阅读完整的法律条例,《Washington州修订法典》(RCW) 第84.34章及规定,《Washington州行政法典》(WAC) 第458-30章,有助于了解分类要求和需承担的税务负担。

是否需要更多信息? 

可从县评估员办公室或联系县立法机构获取申请当前用途分类的要求。